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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5-24

西安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学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类别和学位类别授予。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环节),修满规定学分,且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达到下列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第二课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环节除外)达1.80及以上,其中,民考民学生达到1.50及以上;

(四)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总分的50%,其中外语类学生全国专业外语考试成绩不低于总分50%艺术类、体育类、民考民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港、澳、台等境外联合培养项目且在境外学习至少1学年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结业生在离校后1年内,依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应不及格课程(环节)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人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二)经学校审查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作假行为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六条  重修课程(环节)学分指学生本人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认识深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获学科竞赛国家级奖励(获奖证书持有人),或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学科竞赛省级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应届考取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系)教授委员会审查、教务处审核汇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时间为每年6月,本科毕业生本人应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其中申请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本人填写《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各院(系)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并经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审查,并将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士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内公示期间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院(系)教授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并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相关院(系)教授委员会书面建议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相关院(系),由相关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授予高等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事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石大教〔2017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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