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
补考和重修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课程考核工作,依据《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石大教〔2017〕17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课程(含“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初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参加重修,重修考核成绩为及格及以上的,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按缓考处理,未履行申请手续的缺考课程按旷考论处。办理缓考手续且批准的学生,可参加下一个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其卷面成绩等同于正常考试的卷面成绩。
第三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个学期开学初的第2-3周进行。一般跨院(系)开设的课程补考安排在第2周双休日,其余课程补考安排在第3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第四条 跨院(系)开设的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其余课程补考由各院(系)组织安排。
第五条 补考试题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降低要求和难度。所有课程在期末考试命题时都应同时提供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试题,其中一套用于课程补考。
第六条 补考成绩按考试(卷面)成绩记分,课程修读性质为“重修”。补考成绩由开课院(系)负责提交教务管理系统。
第七条 补考仍不及格的,可以申请重修,重修一般应在该课程正常开设的下一学期完成,考核内容与方式不变,重修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重修成绩如实记载,课程修读性质为“重修”。
第八条 学生根据开课院(系)重修工作安排办理相关手续,参加课程重修学习,完成平时作业、阶段性考核和考试。
第九条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导致不能重修的理论课程,若有主要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开出,学生可改选该课程。
第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安排重修,不及格的学生可再选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不及格课程,不再重修,并作无效处理。
第十二条 开课院(系)须为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提供至少一次重修机会,重修辅导班可采用单独开班授课或集中辅导授课。申请重修学生15人以上须单独开班授课,学时数为教学大纲规定学时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毕业年级学生当年不安排实践教学环节重修,非毕业年级学生的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安排跟随下一年级学习和结课考试。
第十四条 开课院(系)负责重修辅导班教学管理,组织学生报名,安排重修考试。教学安排、学生名单、考试安排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因课程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后1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返校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中与原有相关规定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