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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5-24

 

 

 

 

 

 

西安石油大学文件

 

西石大教〔201739

 

关于修订印发《西安石油大学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系)及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西安石油大学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    

201736日    

 

 

西安石油大学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动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受聘为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含双肩挑),每年必须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等,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

第三条 各院(部、系)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安排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承担本科生授课任务。因公访问或进修半年及以上而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须由本人向教学业务受聘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条 各院(部、系)要采取措施,鼓励和督促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特别是为本科生上核心课程,每学期末须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课情况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条 学校将对各院(部、系)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其结果将作为院(部、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办理相关审核备案者除外)一年内未给本科生授课,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连续两年未给本科生上课,次年考核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规定》(西石大人〔2005154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73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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