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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5-24

西安石油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西石大教〔201862号  2018年6月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本科教学管理,明确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稳定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立德树人是高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推动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的决定性因素。

第三条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本科教学任务。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增强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将教学工作作为履行岗位职责的第一要务。

第四条  教师应坚持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客观规律,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既要以教学为基础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又要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五条 教师应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党委、校行政统筹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工作,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树立以教学为中心,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教学工作环境,积极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及专家论证意见;就学校教学工作全局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就全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质询、审议、监督;协助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规划。

第八条 本科教学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管理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能是:为学校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及监督作用;为各院(系)组织教学和师生做好服务工作,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高效运行。

第九条 院(系)是学校办学的基层载体,承担一线的教学任务。院长(主任)是院(系)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院(系)设置教学院长(主任)、教务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教学院长(主任)对院(系)的教学质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执行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保证和稳定教学秩序;研究本院(系)各专业的教学规律;负责本单位常规教学管理,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教研室(系)作为基层教学组织,由教研室(系)主任主持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和完成各项具体教学任务。

第十条 本科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对学校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为学校提供教学反馈信息和建议,发挥督教、督学、督管作用。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安排教学任务的依据。学校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自身办学实际,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及修订的原则意见,院(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经院(系)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定或修订完成,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由院(系)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提出调整申请和论证报告,报教务处按有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申请担任本科教学主讲教师的人员,都应经过岗前培训、助教、试讲等环节,经学校认定取得主讲教师资格后,方可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四条  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基本制度。凡受聘为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含双肩挑),每年必须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等,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

第十五条 切实落实开新课教师试讲基本制度。开新课是指首次开设的课程。开新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规范的教案和讲稿,同时必须填写《开新课教师任课资格审查表》。开新课教师由教研室(系)组织试讲合格后,经课程所在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核认定确已达到开课条件者,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面向学生开出。

第十六条 外聘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三年以上高等学校课程主讲经历,同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外聘专业教育课程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技术工作经历和成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聘任外籍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对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言论的,或从事传教活动的,要依法解除聘任合同。外聘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应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主要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阅试卷、登记成绩、撰写考试质量分析报告等教学环节。

第十八条  教学任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后下达给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所属教研室(系)主任负责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和教学环节指导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当优先安排高级职称的教师,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得担任课程主讲。对于一门课程需要安排若干名教师讲授时,应明确一名责任教师全面负责本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都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课程教材一般由责任教师或主讲教师负责选定,经教研室(系)主任审核,并报教学院长(主任)批准,由教材供应中心统一订购或印制。凡是内容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教材要坚决停止使用。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讲稿和教案,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选择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做好多媒体课件、教学模型、挂图、教具等教学准备工作。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第二十二条 教师讲授时应携带教材、教案或讲稿、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学生记分册等教学资料。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和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的前提下,教师要重视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改革与创新,及时将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运用到课堂教学内容中。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积极探索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等信息化教学新模式。尤其要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培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和创新创业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每周安排1—2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教师应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相互促进。

第二十四条   教师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并认真批改,每次批改作业的数量不得少于学生总数的1/3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学校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阶段测验,以掌握学生学习的状况和进度,并应认真记录测验成绩。学生平时成绩应计入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考试范围或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否则按《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执教期间,应按照校历、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课者,应办理相应调(停)课手续。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以及理论课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

(二)实验教学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提前或拖延、更改或撤销。新开或更改实验项目必须经充分论证,所在院(系)审定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实验教学原则上应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应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内容,注重将新的科研成果充实到实验教学中,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四)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实验材料齐备,并进行预做。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做、试讲,经实验室主任和相关教师审定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指导。

(五)实验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讲清实验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先行示教;实验中,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解答实验现象及疑难问题,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纠正或重做;实验后,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进行实验工作小结。

(六)实验考核应以考核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单独考核,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该课程的总成绩中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计入实验成绩

(七)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定期开展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研究,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

(一)课程设计是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掌握科学设计方法,提高表达设计思想和设计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

(二)教研室(系)或课程负责人应组织教师按照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要求,编写设计任务书,准备优秀课程设计范例及相关参考资料。课程设计选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难度和工作量适当

(三)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的基本训练严格要求,强化过程管理,跟踪指导、及时答疑,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实习教学

(一)实习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生产操作技能和运用理论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环节。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

(二)院(系)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制订年度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选派指导教师,保证实习质量。

(三)实习指导老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环节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在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学院应指定专人进行培训,保证实习指导质量。

(四)实习前,院(系)要召开实习动员会。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介绍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任务;组织学生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法纪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单位的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协调实习单位关系,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负责人汇报学生实习情况。学院要组织实习检查,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六)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工作。学院要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召开实习工作报告会,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

(一)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各专业学生均须依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毕业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二)院(系)应按照学校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相关文件及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审查毕业论文(设计)选题,遴选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三)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均应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每名指导教师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8名。指导教师应按相关要求拟定并申报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指导、答疑工作,定期检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认真撰写审阅意见

(四)毕业论文设计(论文)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各专业应成立答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答辩小组,负责本院(系)各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院(系)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收集好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资料并整理归档。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课程学习掌握程度、衡量教师教学效果的主要形式,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的复习、巩固和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和技能,并评定成绩的必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 凡本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原则上必修课程都必须考试。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特别是综合运用能力。试题的内容应覆盖大纲要求的主要知识点,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洁、明了、准确。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试应同时拟制AB两套试卷和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得泄露考题,对学生提出的揣摩、探询试题内容的问题应拒绝回答。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提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正、副监考人员的职责,做到严明纪律、杜绝作弊、服务考生。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在评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评分标准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第三十八条  通识教育课和部分学科基础课程要实行系(教研室)或课程小组集体阅卷评分制度,并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检查阅卷评分情况。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课程成绩评定,并在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登录教学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本人签名确认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本院(系)教学办公室。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考试成绩评析和考试情况小结,以进一步总结教学工作。同时将考试质量分析交院(系)教学办公室。

第九章  教学档案

第四十条  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十一条  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与实践、学籍学历学位信息、学生成绩、考试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归档的材料必须系统、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校、院(系)两级都要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根据学校要求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档案材料送交学校档案馆,档案保管做到集中、妥善、安全。

第十章  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教学考核与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及反馈意见,实现持续改进。

第四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

第四十五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教师,经系(教研室)推荐,学院初评,校教学委员会及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评定,可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事故者,按《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经考核与评价,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效果差的教师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十八条 教师教学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归档,并作为岗位聘任、职称评定、人才项目评选、教学质量工程评审及奖酬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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